根据《动物福利法》§ 11 申请授权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动物福利法》,您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饲养、繁殖、训练或买卖动物。
课程描述
为了保护动物不受虐待和伤害,只有有能力和可靠的人才能使用动物。为了尽可能确保这一点,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向市兽医局申请许可证:
需要许可证的活动
- 为实验目的饲养和繁殖脊椎动物或头足类动物
- 为第 6 (1) 条第 2 句第 4 款规定的目的饲养和繁殖脊椎动物
- 在动物收容所或类似设施中饲养动物
- 在动物园或其他饲养和展示动物的设施中饲养动物
- 为第三方训练用于保护目的的犬只或维护用于此目的的设施
- 赠送或中介此类动物以换取报酬或其他代价
商业活动中需要许可证的活动
- 繁殖或饲养脊椎动物,但农场动物和圈养的野味除外
- 买卖脊椎动物
- 经营骑马或驾车业务
- 展览动物或为展览目的提供动物(马戏团和巡回动物表演:见下文)
- 将脊椎动物作为害虫捕杀
- 为第三方训练狗或由动物主人指导训练狗
特别是马戏团和其他商业性巡回动物表演
- 用于商业性动物展览
特别是动物集市
- 第三方以交换或出售动物为目的
根据《动物福利法》第 11 条的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必要的许可证,即使他们正在开展一项需要许可证的活动,也必须接受罚款。
前提条件
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必须在慕尼黑市内。
所需文件
-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见下文)
- "提交当局 "的良好行为证明(0 类文件)
- 对于商业活动,中央贸易登记册中的信息
在申请上述文件时,请注意,良好行为证明和中央商业登记册摘录将直接寄往慕尼黑市KVR-III/41。
法律依据
§ 11 《动物福利法
Kreisverwaltungsreferat
Hauptabteilung III
Gewerbeangelegenheiten und Verbraucherschutz
Abteilung III/4 Veterinärwesen
Städtisches Veterinär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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