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德国人定居许可
在某些条件下,前德国人可以申请定居许可。
前提条件
- 您已在慕尼黑注册。
- 您持有被认可的有效护照。
- 您已失去德国国籍(例如,通过申请或放弃获得外国国籍)。
- 如果您已失去德国国籍,您作为德国人在德国的惯常居所已满五年。
- 在意识到失去德国国籍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了定居许可申请。
- 您的生活有保障。
- 您有足够的医疗保险。
- 无犯罪记录。
所需文件
-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 有效且被认可的护照
- 经认证的照相馆或药店 以数码方式 提交的当前 生物识别护照照片 。或者,您也可以使用移民归化服务中心的收费照相终端。
- 丧失德国国籍的证明(例如:放弃德国国籍证明、解雇证明或国籍管理机构的评估通知书)
- 获得外国公民身份的证明(公民身份登记摘录或总领事馆或大使馆出具的证明)
- 作为德国人在联邦境内常住五年的证明--您也可以为此向公民办公室申请延期登记证明
- 还可附上根据《赡养费预付法》发放的父母津贴、子女津贴、子女津贴、育儿津贴、育儿津贴等福利的证明。
- 每月住房费用证明。家庭社区声明。对于租赁公寓:租约和显示租金金额的账单或占用证明。对于自住公寓:购房合同,注明单位面积(平方米)以及贷款分期付款证明和每月住房补贴/房屋津贴。
生活保障证明
雇员
- 工资单(最近三个月的收入证明)
- 雇佣关系确认书
- 生计声明
自营职业者/自由职业者
- 税后利润证明(最近一次所得税评估、税务咨询公司提供的当前损益表、当前业务报表)
- 医疗保险证明
- 商业登记(如果贸易法要求)
-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税务信息)
- 生计声明
请注意
- 提交的文件(如身份证明和语言证书)将经过真实性检查。 伪造文件将被报警。
- 个别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更多文件。
问题与解答
如果您在德国居住的时间不足五年,但在失去德国国籍前至少居住了一年,那么您有资格获得居留许可,而不是定居许可,条件是在知道失去德国国籍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在申请期限内允许在德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如果已提出申请,则在移民和归化服务中心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允许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即使您以前的护照已经过期,但您已经领取了新护照,您的定居许可仍然有效。您需要出示新旧护照以及之前的定居许可。
通常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您的居留许可会过期
您以非临时性的原因出国,例如
- 在国外上学
- 在国外工作
- 在国外照顾家人
- 在国外结婚
- 在国外定居
您离开德国后在六个月内或移民归化服务中心规定的更长期限内未再次入境(例外情况:您在本国服完义务兵役并在服役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入境)。
如果您想重新获得德国国籍,您可以 预约咨询。
法律依据
§ 《联邦法典》第 38 (1) 条
§ 5 Aufent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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