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和未成年人监护权
由青少年福利办公室代替父母行使对儿童的全部或部分父母照料权和法律代理权。
课程描述
监护和监护人资格是指在父母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父母职责时,儿童或青少年的法律代表。
监护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 父母的监护权已被当地法院撤销,或父母一方无法行使父母监护权,且没有合适的人作为唯一监护人。
- 未与孩子父亲结婚的母亲因孩子仍未成年而无法亲自代表孩子
- 如果未与孩子父亲结婚的母亲去世,而她拥有唯一的父母监护权。
- 如果在收养程序中,由于父母一方同意由养父母收养孩子,父母的监护权被中止。
补充监护
-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在法律上无法为孩子解决某件事情,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出现这种情况。
- 特别是在有关亲子关系和抚养问题的法庭诉讼中,也会确立补充监护权。
监护人或看护人有义务完全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即使在困难的情况下,他或她也有责任以独立的方式代表儿童和青少年的利益和合法权利,以支持儿童或青少年的发展。在考虑儿童或青少年的个人利益、需求和能力的情况下,特别关注他们的专业和教育资格,以确保他们成年后能够自食其力。
监护是指儿童的完全法律代表权。监护人资格只包括部分法律代表权或父母照顾权,例如决定孩子在哪里生活的权利。监护人资格是指在父母无法行使照顾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完全法律代表权。
前提条件
监护人或监护权发生在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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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儿童的福利面临风险,地方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了父母的监护权,并将其移交给青少年福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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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认定父母无法行使全部或部分监护权,并将监护权移交给青少年福利办公室,例如--由于父母下落不明--在拥有唯一监护权的父母死亡后--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在亲子关系和赡养费诉讼或财产问题上)。
-
孩子的母亲是未成年人,当地法院在孩子出生前没有指定其他监护人。
-
孩子的父母在公证处同意收养孩子。
所需文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青年福利局担任监护人或看护人之前,先要经过诉讼程序并由地方法院 (家庭事务庭)做出裁决。地方法院会通知青年福利局其是否被指定为儿童的监护人或看护人。在监护未成年母亲的子女的情况下:一旦青年福利局(由妇产医院、家庭、户籍办公室或其 他当局)获悉孩子出生,它就会作为监护人对孩子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地方法院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BGB),第 4 卷,《家庭法》,第 3 节:第 1773 至 1813 节 《社会法典》,第 8 卷(SGB VIII):第 53 至 58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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